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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普|8 月 15 日正式施行!《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》VOCs 活性炭管理新规解读


2026 年 8 月 15 日,新修订的《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》正式施行。新规新增条款针对 VOCs 废气治理活性炭使用实施精细化监管,改变以往只监测废气排放浓度的执法模式,活性炭选型、装填、运维、更换全链条成为现场核查重点。杭州范围内涂装、印刷、注塑、家具、医药、汽修等使用活性炭处理有机废气的企业,务必及时对照自查,规避行政处罚风险。


一、新规法定核心条款

新规第十一条、第二十三条明确活性炭管控要求:
  1. 用于 VOCs 吸附治理的活性炭产品,应当标注规格、技术指标、主要成分名称与含量;企业留存产品资料,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核查。
  2. 企事业单位使用活性炭治理 VOCs 废气,活性炭性能指标、装填总量、更换周期,必须符合国家、浙江省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。
  3. 法律责任红线:活性炭指标不达标、填充量不足、未按规范周期更换活性炭,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,处以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。
重要提示:今后 “使用劣质炭、炭箱少装炭、长期超期不更换活性炭” 不再只是运维隐患,属于明确违法情形。

二、杭州地方配套技术管控要求
结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配套技术指引,企业执行以下实操标准:
  1. 活性炭性能指标
    优先选用颗粒 / 柱状活性炭;碘吸附值≥800mg/g,或四氯化碳吸附率≥60%,采购时索要第三方检测报告。再生炭投入使用前同样需要性能检测合格证明。
  2. 更换周期硬性要求
    未安装设施运行监控装置企业:活性炭累计运行 500 小时或 3 个月,二者孰先执行;
    吸附 - 脱附成套设施活性炭,使用周期原则不超过 6 个月。
  3. 吸附装置硬件规范
    炭层装填厚度≥0.45m,合理控制气流速度,防止气流短路;废气前端配套除尘 / 漆雾过滤装置,进气温度控制在 40℃以内,避免粉尘、高温快速造成活性炭失效。

三、新规之下,企业两条合规治理路径对比

随着监管收紧,传统一次性活性炭模式的短板持续凸显:频繁采购新炭、HW49 废活性炭处置成本逐年上涨,反复停机更换影响生产,台账链条冗长。杭州企业主要存在两种合规方案:
✅ 方案 1:一次性原生活性炭 + 外运危废处置
适合废气风量小、月度活性炭消耗量极低的小微企业。
短板:长期运维成本持续走高,危废产生量大,环保检查台账工作量大。
✅ 方案 2:活性炭循环再生模式(就地再生 / 分散吸附 + 集中再生)
契合浙江省推广分散吸附、集中再生政策导向,也是多地生态环境部门鼓励方向。
  • 厂区就地再生设备:耗炭量大、连续生产的大中型企业,饱和炭厂内循环再生,大幅减少危废外运量;
  • 园区集中再生模式:产业集聚园区中小工厂,统一收集饱和活性炭*再生中心循环利用。
合规关键点:无论选择何种模式,再生后的活性炭必须性能达标、建立完整再生全流程台账,方可再次投入废气治理。

四、企业整改建议

距离新规正式实施,企业留有充足整改窗口期,建议分步落实:
  1. 全面排查现有活性炭吸附设施运行现状,核对活性炭指标、装填量、更换记录;
  2. 补齐缺失资料,完善运维台账体系,匹配杭州环保执法核查要求;
  3. 长期测算运维成本,评估活性炭再生改造可行性,实现合规达标 + 降本增效。

如需评估厂区工况是否适配活性炭再生系统,可咨询我司技术团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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